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一、项目名称: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
三、实施主体:
(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二)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四、许可条件:
按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
六、许可程序:
(一)申请:
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关验放后,向所在地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二)受理:
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实施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
(三)检定:
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出具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
七、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省级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4]43
号)规定的标准收取计量检定费。
相关下载:
计量器具检定申请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