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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使用登记程序
  [字体: ] 发表单位:   发表时间: 2015-06-19
 

锅炉使用登记程序

一、办理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二、办理职责

依法办理锅炉使用登记

三、办理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3、《广东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委托书》((佛)质监许委字[2010]第003号)

四、办理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且属于下列范围的锅炉:

1、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45MPa的蒸汽锅炉;

2、有机热载体锅炉;

3、热水锅炉;

五、办理条件

1、《锅炉使用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由其本人签名(盖单位公章);

5、单位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时提供、盖单位公章);

6、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需由其本人签名(盖单位公章);

7、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质量证明书原件和合格证页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8、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和检验结论页复印件(限进口炉、盖单位公章);

9、特种设备(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和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10、锅炉安装工程交工技术文件原件和安装质量证明页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11、锅炉水处理设备安装调试记录;

12、锅炉水质或有机热载体化验报告;

13、锅炉安全阀校验报告;

14、锅炉压力表检定证书;

15、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和检验结论页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16、签注聘用情况的特种设备作业(含锅炉安全管理、锅炉操作、水处理操作)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除复印作业项目(及必要的年审项目)页外,还需复印聘用记录页,且最后一次的聘用单位应与申请单位一致;

17、锅炉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等);

18、锅炉能效测试合格报告。

六、办理程序

1、申请

使用单位应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将上述资料提交办理部门。

2、受理

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部门予以受理并出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部门不予受理,退还上述资料,并出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与发证

办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质量技术监督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质量技术监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退还所有资料。

七、办理期限

一次申请10台设备以下,5个工作日办结;一次申请10~50台设备,15个工作日办结;一次申请50台设备以上,30个工作日办结。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 (法定休假日除外)

九、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耀华路8号3楼安全股(区工商局)

联系电话:87783221

 

附件:1、锅炉使用登记申请书.doc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doc

   3、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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