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使用登记程序
一、办理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二、办理职责
依法办理锅炉使用登记
三、办理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3、《广东省佛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委托书》((佛)质监许委字[2010]第003号)
四、办理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且属于下列范围的锅炉:
1、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45MPa的蒸汽锅炉;
2、有机热载体锅炉;
3、热水锅炉;
五、办理条件
1、《锅炉使用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由其本人签名(盖单位公章);
5、单位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办理时提供、盖单位公章);
6、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需由其本人签名(盖单位公章);
7、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质量证明书原件和合格证页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8、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和检验结论页复印件(限进口炉、盖单位公章);
9、特种设备(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和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10、锅炉安装工程交工技术文件原件和安装质量证明页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11、锅炉水处理设备安装调试记录;
12、锅炉水质或有机热载体化验报告;
13、锅炉安全阀校验报告;
14、锅炉压力表检定证书;
15、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和检验结论页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16、签注聘用情况的特种设备作业(含锅炉安全管理、锅炉操作、水处理操作)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除复印作业项目(及必要的年审项目)页外,还需复印聘用记录页,且最后一次的聘用单位应与申请单位一致;
17、锅炉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含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等);
18、锅炉能效测试合格报告。
六、办理程序
1、申请
使用单位应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将上述资料提交办理部门。
2、受理
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部门予以受理并出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部门不予受理,退还上述资料,并出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与发证
办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质量技术监督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质量技术监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退还所有资料。
七、办理期限
一次申请10台设备以下,5个工作日办结;一次申请10~50台设备,15个工作日办结;一次申请50台设备以上,30个工作日办结。
八、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30~17:30 (法定休假日除外)
九、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耀华路8号3楼安全股(区工商局)
联系电话:87783221
附件:1、锅炉使用登记申请书.doc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doc
3、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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