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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旅游类、房地产类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
  [字体: ] 发表单位:   发表时间: 2016-06-20
 

关于开展旅游类、房地产类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切实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规范、和谐的市场消费环境,根据上级工商部门工作要求,现就我区开展旅游类、房地产类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整治行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行动时间

专项整治行动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031日结束。

二、整治行动范围

整治行动主要针对旅游类和房地产类合同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

三、整治行动内容

重点针对旅游类、房地产类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规范。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内容:

(一)旅游

1.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行为,致乙方受甲方委托代办的护照、签证\签注、或出入境、接送关等服务,被他国领事馆、边防局、移民局等有关国家的主权机关拒绝,进而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其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应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2.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含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旅行社应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团报价中含此保险费。

5.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或未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当赔偿损失。旅游者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责任自负;给旅行社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6.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或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对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或事先说明的,并已采取了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的;

b.发生的违约问题属非故意、非过失、非自身原因或无法预知和控制,并已采取了预防措施的;

c.质量问题发生后,旅行社积极主动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补救的;

d.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旅游者自身的过错造成的。

7.旅游者应当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旅游活动。旅游者在旅程中未经旅行社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能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途中旅游者因伤病无法继续旅行,且持有医院诊断证明,旅行社应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后,余款退回旅游者。因旅行社原因,造成途中旅游者无人负责,或导游擅自离开旅游团队,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退还未旅游项目的费用,并赔偿未旅游项目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8.航班、列车时刻应当以民航、铁道部门的批准时间为准。合同签订后,交通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因非归责于旅行社方面的原因,造成飞机、火车等航班改点、延误,或旅游者在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公共交通等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向提供上述服务的经营者追索赔偿。

9.如报名参团的人数不足    人不能成团,乙方应约定出发日    日前通知甲方,并按以下方式解决:

1.甲方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在    个月之内延期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旅行社出团,若同意转团,乙方须应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协议,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加或减少费用该如何承担等相关问题。同时,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为散客团,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甲方如均不同意按前3项约定方式解决的,自乙方通知日起本合同解除,乙方退还甲方全部团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前3项方式解决的,视为变更合同办商不成,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地产

1.出卖人、买受人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合同、本协议及附件的约定为准,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和出卖人的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均不作为双方的约定和验收房屋的依据,如有变化出卖人不另行通知。

2.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等客观原因以及出卖方的合理原因导致延期交付,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但应向买方解释。

    3.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晶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到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上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4.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1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己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

    3.买受人在得到出卖人关于办理《产权登记》通知中约定时间内,拒不办理的,买受人按已付房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9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零利率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防议。

6.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7.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己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8.关于终止合同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单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责任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若买受人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已交付的定金,并按本合同总金额的lO%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赔偿出卖人损失。

2.若出卖人违约,定金双倍返还买受人,并按本合同总金额的10%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赔偿买受人损失。

9.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接到交房通知后,拒绝接受房屋的,该房屋及其设施毁损、丢失的风险及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在接到交房通知后7日内,拒绝接受房屋的,每拖一天按合同的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在接到交房通知超过30日,拒绝接受房屋的,出卖人除有权解除合同处,买受人须按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10.如果买受人未能办理成银行按揭贷款,或者银行批准的贷款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房款时,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付清剩余房款,逾期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处理。

四、企业自查内容和时限

本区内使用旅游类和房地产类合同格式条款的相关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6月30日前对本企业制定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及合同履行情况开展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格式条款要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企业自查自纠后仍存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以行政告知书、建议书、行政约谈等形式,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进行查处。对经过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合同欺诈等违法案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对涉嫌构成合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欢迎消费者进行监督举报,发现合同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45

 

 

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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